新莆京3969-www.3969.com|全新版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4〕17号)的有关规定,珠海新莆京3969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时至17时30分,在珠海新莆京39691号楼1楼会议室公开举行《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陈述人就《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背景、前期准备工作、修订依据、修订的主要内容等情况进行了说明,参会代表充分发表了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现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珠府〔2015〕6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特作出本听证报告。
一、听证基本情况
听证项目:修订《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听证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时
听证地点:珠海新莆京39691号楼1楼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吴婧 珠海新莆京3969
听证员:韦文福 珠海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柯奕瑜 珠海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记录员:杨武林 珠海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陈述人:谭 兵 珠海市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听证会代表的产生通过自愿报名和邀请方式,共16人参加,其中:3名市民代表通过自愿报名,分别是:劳惠英、李曦、庄奕展;13名通过邀请方式产生,分别是: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缪前明;政协珠海市委员会:郑伟强、彭仪;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黄娟芳、钱雨彤;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泓铠;珠海市财政局:郭熙;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李拓霖;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刘宇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冯学青;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陈启业;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舒;广东思远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唐春林。本次听证会还邀请珠海市审计局派人参加,该单位已电话告知因工作原因不参加此次听证会。
二、听证事项说明
(一)修订背景
因2017年制定并实施的《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珠府〔2017〕75号)将于2022年9月5日失效,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590号令”)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规定,我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前期准备工作
自2021年4月以来,我局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基层一线等形式,收集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于2021年7月份拟定初稿并征求局内相关科室(单位)的意见;8月份书面征求了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共18个单位的意见,其中11个单位提出了建议和意见;9月份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完善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到周边城市(广州市南沙区、惠州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学习交流房屋征收工作先进经验;10月份组织各区政府(管委会)征收部门及一线征收工作人员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修订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和职责
(1)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办法》中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相应作了调整。比如:“市国土资源”变更为“市自然资源”,“住规建”变更为“住建”等;
(2)根据“三定方案”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有所调整,《办法》中涉及的部门职责也相应作了调整。
2.修改了报送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时间及缩短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限
(1)《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对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送的时间作了修改。鉴于有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是临时增加的,没有在年度报送计划之内,影响了临时增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所以修改成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分两次报送,上半年6月10日前和下半年12月10前各报送一次。该条第二款随之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2)缩短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时限。《办法》第二十六条为了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中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3.增加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算金额、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方式和标准等
(1)《办法》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的内容,原有五项:(1)征收范围、补偿方式;(2)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与状况;(3)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4)签约期限、补助标准与奖励;(5)其他应该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现在第 (4)项之后增加一项内容: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算金额。因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征收补偿方案缺少概算金额等依据,给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造成困难。因此,在上报市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增加项目概算金额的表述;
(2)现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现增加了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因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现象;
(3)《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了“除本办法及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内容表述。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因为工业厂房、办公、商业等非住宅房屋存在面积较大、周边同类性质的物业不多等问题,难以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由于房地产的繁荣发展,被征收人往往又希望房屋产权调换,不接受货币补偿,所以在谈判过程容易陷入僵局,不利于推进征收工作;
(4)《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了“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最高上限1000万元。”增加这一条主要是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时也可以获得补助,利于征收工作的推进;
(5)《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机器设备如不可搬迁,可以按功能相近、效率相当的原则给予设备价值补偿”。在实际征收补偿工作中,遇到过机器设备不可搬迁的类似问题,以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式,处理起来比较困难,现在增加了这部分,可以做为参考依据;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现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办法》增加了两种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明确了具体的程序和步骤,细化相关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
4.删除了监察机关重复的职责表述
根据市纪委监委反馈意见,删除《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宪法》《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市纪委监委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监察工作,没有必要再在文件中加以强调。
5.明确了暂停期限可申请办理延期
鉴于房屋征收工作持续时间比较长,具体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申请延期,所以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中的末尾增加了“如因项目实际需要,可申请办理延期”的表述。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会上,听证代表在听取陈述人对《办法》修订情况的介绍后,积极踊跃发言,提出如下建议和意见:
(一)《办法》中建议修改的内容
1.第十二条“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建议修改为“暂停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2.第二十条“……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足额安排,……”,建议将“足额安排”修改为“足额到位”;
3.第三十三条“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予以重建或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建议修改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二)《办法》中建议增加和删除的内容
1.第九条“……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建议按照“590号令”增加“专项规划”;
2.第十条“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建议删除,按“590号令”第九条“保障性安全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原话表述;
3.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评估结果可以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进行评审”这句话不符合评估规定,建议删除;
4.第二十七条最后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住建部门根据……”建议删除;
5.第二十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建议按“590号令”增加“补助和奖励”。
(三)《办法》中建议需明确的内容
1.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新增“房屋征收与补偿概算金额”,是指项目总体概算还是房屋补偿概算,是发改部门批复的,还是征收部门做的概算?
2.第十七条第二款“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收补偿方案中包不包括概算这一项?
3.第二十七条“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向房地产评估价格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建议明确“鉴定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落实;
4.第三十三条“公益事业用房”怎么理解?如何补偿?国有土地上划拨性质的,在补偿进行评估时往往要扣减地价,若产权调换,现在划拨性质的住宅房屋难以找到。
(四)《办法》中认为存在异议的内容
1.第九条第二款“……对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根据“590号令”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没有规定要求报送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2.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第(三)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3.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选定的时间从30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时间是否偏少?
4.第二十六条“参加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是否太少?应选定3-5家;
5.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搬迁时间是怎么来的,是否太少?
四、对听证会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回复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陈述人现场给予了回复:
(一)关于《办法》中建议修改的内容第1至3点,回复意见:研究后结合实际作修改完善。
(二)关于《办法》中建议增加和删除的内容第1至4点回复意见:待研究后作出修改完善;第5点建议增加“补助和奖励”,回复意见:《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已有具体的补助和奖励。
(三)关于《办法》中建议需明确的内容第1、2点回复意见:会后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后确定;第3点回复意见: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运作规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费用和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费,明确由委托人承担;第4点关于公益事业用房的补偿,回复意见:对于住宅的类别,比如说房改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地价不用扣减,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房屋征收可能会扣减,事业用房涉及的情况不一样,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补偿。
(四)关于《办法》中认为存在异议的内容,第1点回复意见:上位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便于统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要求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报送,以前一年报一次,现结合各区在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分上、下半年各报一次,这样可以把整个年度相关的项目纳入进去,以便及时开展项目的征收补偿;第2点回复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前期要做很多工作,包括公开征求意见、方案修订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评估等,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内容就不用再征求意见;第3点回复意见: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原30个工作日时间太长,为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10个工作日就可以了;第4点回复意见:参加随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三家以上都可以,没必要明确选定3-5家;第5点“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回复意见:搬迁期限时间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而定,可以是20日、30日,但不得少于15日。
五、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讨论研究、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会上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各区征收办进行了研究讨论,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讨论研究情况
关于《办法》中建议需明确的内容第1点新增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算金额”,经研究,该概算金额是指房屋征收部门编制的房屋征收补偿概算金额;第2点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新增加的概算金额是否也要公告?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内容中还是按照原《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不新增“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算金额”这一内容。
(二)采纳情况
1.采纳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办法》中“建议修改的内容”第1、2点以及“建议增加和删除的内容”第1-4点意见和建议;
2.部分采纳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办法》中“建议修改的内容”第3点:“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予以重建或产权调换,或者给予货币补偿”修改为“予以还建或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两者相结合进行补偿”。
3.不采纳听证会代表提出的《办法》中“需增加和删除的内容”第5点和《办法》中有异议的地方第1-5点。理由在第四条对听证会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回复中已作说明。
珠海新莆京3969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