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地块为闭合红线单宗土地,以现状(净地)供地。 2.外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竞得的,必须在本市注册成立其持有100%股权(全资)的单项房地产开发公司。 3.上述地块总计容积率建筑面积≤81140.39平方米。A区域用地面积8955.97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务、商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7916.30平方米,其中商务≤16124.67平方米、商业≤1791.63平方米。B区域用地面积2028.57平方米,用地性质为道路。C区域用地面积9261.1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务、商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3152.17平方米,其中商务≤20836.95平方米、商业≤2315.22平方米。D区域用地面积2570.13平方米,用地性质为道路。E区域用地面积3583.0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F区域用地面积16029.2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商业,计容积率建筑面积≤40071.92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36064.73平方米、商业≤4007.19平方米。 4.上述地块中涉及由竞得人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产权的设施如下:E区域用地及用地所建附着物、F区域社区用房(≥1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上述配建设施由竞得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金湾区政府,并由金湾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接收管理,产权归金湾区政府;竞配阶段产生的人才住房(下称“配建住房”)由竞得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产权归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配建住房移交环节中所产生的税费,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由竞得人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自承担。 5.当上述地块的竞买价格未达到最高限价时,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当上述地块的竞买价格达到最高限价时,转为竞人才住房面积,人才住房面积按增配幅度为100平方米/次进行竞买,配建人才住房建筑面积最多者为竞得人,最高限价为成交价。当竞买人所报配建人才住房建筑面积达到9400平方米时,转为通过摇号确定竞得人,具有参加网上限时竞买资格且愿意以最高限价及配建人才住房建筑面积9400平方米受让用地的竞买人均可参加摇号。 6.上述配建住房具体的户型面积与本项目规划报建的户型面积相协调,原则上配建人才住房按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确定。规划设计方案阶段,本项目开发企业应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相应的户型套数和总面积,并由规划部门在出具审核意见时明确。 7.上述配建住房以分散建设为主,集中建设为辅,并应与本项目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交楼标准原则上与本项目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交付标准相一致,如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标准,市、区住房保障机构选房后,开发企业应按照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装修后无偿交付。配建住房属分散建设的,在项目批准预售时,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按照确定的户型要求和面积总量,从本项目报备的楼盘表中通过系统随机选取。 8.上述地块B、D区域道路及绿带(含地下空间),需无偿移交金湾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9.本项目计划建设集航空航天产业孵化创新中心与航空产业办公总部为一体的复合型总部基地。 10.上述地块商务功能部分计容建筑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6000元/平方米(不含土地价款)。投资强度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考核。如商务功能部分建筑物的投资强度未达到上述约定的,竞得人需按约定投资强度与实际投资强度差额的1.2倍向金湾区政府缴纳违约金。 11.上述地块C区域内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的商务功能建筑物自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之日起十五年内不得转让,期满并经金湾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受让对象应为符合本项目功能定位的企业,用地功能不可改变。 12.上述地块竞得人须清晰了解出让地块周边规划现状及地块所处区域规划发展动态,并无条件接受地块以外规划调整一切事项。 13.上述地块所建商品住房须严格按照我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政策进行备案。 14.上述地块动工期限为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期限为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截止之日起三年内。 15.上述地块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A、C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55%;F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 16.上述地块商业功能建筑物不得引入《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及限制发展类相关产业,禁止入驻建材装饰、废品收购、农贸市场、物流中转等业态。 17.上述地块商务、商业部分建设进度整体达到正负零后,方可申领可售类住宅的预售许可证(须达到珠海地方政府对住宅类预售许可的规定条件);在商务、商业部分建设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前,申请领取的住宅类预售许可证对应的预售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可售住宅类总建筑面积的80%。 18.竞买人的土地购置资金(包括土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价款)必须为企业自有资金,不属于开发贷款、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等。 19.参与竞买企业需承诺不同时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房企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净负债率高于100%、现金短债比小于1”。 20.竞买人在向交易中心提交竞买申请时,除按挂牌文件中要求提供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第18、19点内容要求,违反承诺的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相当于竞买保证金数额的土地出让金,《承诺书》详见挂牌文件。 21.竞得人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下称《合同》)签订前向出让人提交与金湾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珠自然资储2022- 17地块建设和使用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如竞得人未能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金湾区人民政府提出签订《监管协议》申请,导致《监管协议》未能在《合同》约定签订之日前完成签订工作,则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22.竞得人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涉及受让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次受让人应当符合《监管协议》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次受让人用以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 23.上述地块不设保留价。 |